來源:
時間:2014-11-05
點擊:3113 次
杭州市網上技術交易成果轉化
為規范和促進網上技術交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培育和規范浙江網上技術市場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2)99號〕精神,設立網上技術交易成果轉化項目資金。為充分發揮資助資金的激勵作用,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與用途
杭州市網上技術交易成果轉化項目資助資金,每年在市工業和科技統籌專項資金中安排。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業吸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研發機構的科研成果,通過網上技術市場實現成果轉化,解決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二、資助對象和條件
1、資助對象應是杭州市范圍內的企業,企業應為技術交易合同的吸納方,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并對項目進行單獨財務會計核算。
2、資助項目需符合我市重點發展的產業,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項目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市場前景良好,預計能產生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3、資助對象需在浙江網上技術市場和杭州市及區、縣(市)分市場注冊。交易雙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要求簽訂了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合同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部門的認定且在浙江網上技術市場合同管理中心登記。
4、申請資助時企業所提交的技術合同應為申報截止日前三年內(新藥項目為五年)所簽訂的交易合同(同一項目、同一技術合同已經申請過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且合同中約定支付給合作方的技術轉讓(或合作開發)費不低于50萬元,申請時實際已支付費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
5、存在有下列問題,不能申請網上技術市場交易成果轉化資金的資助:
(1)無自主創新內涵的單純引進、低水平重復的項目;
(2)知識產權權屬不清或存在技術合同糾紛的項目;
(3)屬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類的項目;
(4)技術出讓(或合作)方明顯不具備相關技術的開發能力和條件;
(5)技術合同和技術交易存在虛假、造假、欺騙等不實行為。
三、資助標準和優先支持
1、網上成果資金項目根據評審結果確定資助額度。企業通過網上技術市場交易的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根據項目性質、技術水平、市場前景及效益、合同金額等,通過專家評審、審核等的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資助,市屬企業的資助由市本級承擔,市本級資助市區(不含蕭山、余杭)的比例不超過50%,兩區五縣市不超過25%。
2、為體現資助導向,對經專家評審、審核等并確定為一、二、三等次的,對市區(不含蕭山、余杭)分別按50%、30%、20%予以資助,對兩區五縣市分別25%、15%、10%的資助。
3、市區(不含蕭山、余杭)財政按照市本級資助經費的1:1配套,兩區五縣市財政按照市本級資助經費的1:3配套。
4、有以下情況的項目給予優先支持并給予適當加分:
(1)對我市企業與杭州市政府有戰略合作協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
(2)對在網上技術市場上拍賣成交的項目:
(3)對參加市科技行政部門組織的展覽展會的項目。
四、項目立項程序及申報材料
1、立項程序
(1)根據《杭州市科技發展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網上技術成果轉化專項的安排,遵循評價、管理與決策相分離的原則,實行企業申請、專家評估、評審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2)項目征集采取網上和書面資料報送相結合的申報方式。企業進入“杭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網絡管理系統”,完成網上申報。將項目申請表、承諾書一式兩份和所要求提交的全套附件材料一份,經各區、縣(市)科技局、財政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上報市科委。
(3)市科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評估、評審機構或組織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對受理項目進行評估或評審,根據評估或評審結果,經處室聯審,最后經過主任辦公會議決策后,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助經費。
2、申報材料
申報“杭州市網上技術交易成果轉化資助資金”項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各申報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出具承諾書。市科委將對重要原始憑證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作假,取消申報資格,同時在網上進行通報批評。
(2)填寫“杭州市網上技術交易成果轉化資助資金”項目申請表(通過網上申報后自動生成);
(3)出具技術合同文本復印件、網上技術市場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
(4)出具金融機構出具的支付憑證、技術出讓方開具的收款發票等復印件(兩者必須齊全);
(5)撰寫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技術報告,出具企業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復印件(新成立企業提供當年的財務報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項目已完成投資額的財務清單(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等材料;
(6)以股權形式購買成果的,必須提供相應的股權出讓(轉讓)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五、資助項目的監管
1、市科委依據本辦法對網上技術市場成果轉化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并采取定期總結、定期監理和實地抽查等形式實施監管。各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按照績效考核的要求及時上報項目年度實施總結。
2、項目實施單位對資助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經費按規定用途使用。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依法追回所獲補貼,列入科技不誠信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