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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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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工業園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加快建設和發展,規范工業園區發展資金管理,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產業園區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0〕17號)、《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黔財企〔2011〕 號)和財政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州省工業園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中,用于支持工業園區基礎設施、標準廠房建設以及對工業園區獎勵扶持的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主要支持對象:列入《貴州省“十二五”產業園區發展規劃》(黔府發〔2011〕19號)的工業園區,重點支持國家級和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內的主體工業園區,以及依據《貴州省省級工業園區認定管理暫行辦法》(黔經信園區〔2011〕2號)進行認定的省級工業園區。
第四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符合《貴州省“十二五”產業園區發展規劃》和工業園區建設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堅持扶優扶強的原則,確保發展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支持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方式。
(一)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工業園區規劃內供水、排水、供電、道路、供氣、供熱、通訊和土地平整即“七通一平”,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貸款貼息:根據項目貸款總額、貸款期限、項目實施期限、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等因素,確定銀行貸款貼息額度和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對發展快、帶動性和示范性強、成績顯著的工業園區可適當延長貼息年限。
(三)投資補助: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由當地政府投資、業主自籌而采取建設—移交(BT)、建設—運營—移交(BOT)、收購—運營—移交(TOT)等投資方式建設的項目,根據項目投資總額對項目業主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六條 支持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及方式。
(一)本辦法支持的標準廠房是指按照集約、節約用地要求,在工業園區集中規劃建設的、用于出租或出讓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廠房。標準廠房開發業主自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建筑面積的30%;
(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要達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訊、土地平整)。標準廠房建設要控制單層,一般要求兩層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0%、容積率達到0.8以上;在貧困地區的工業園區內建設的標準廠房,相應標準可適當降低;
(三)標準廠房建筑總面積原則上大于1萬平方米,單體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
(四)原則上已竣工并按照國家有關房屋建筑工程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的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方可申請補貼;
(五)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補貼采取一次性補助的方式對開發業主予以單位定額補貼。建設樓層為一層的,每平方米補貼40元;建設樓層為二層以上的,每平方米補貼60元。
第七條 省政府研究確定支持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八條 按照工業園區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可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即主要考評工業園區工業總產值、本年實際上繳稅金總額、產業項目新增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進出口總額、從業人員等指標的絕對額及增減幅度,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后,分類分檔給予獎勵補助。
第九條 對成績顯著工業園區的個人獎勵,擬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其他有利于促進工業園區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一條 申報工業園區發展資金的條件
(一)工業園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二)項目業主為依法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
(三)工業園區或項目業主財務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 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資金申請報告(包括園區、項目基本情況介紹,產業規劃和目標,申請資金的額度及用途等情況);
2.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或補助申請表(見附件1);
3.園區規劃批準文件;
4.項目建設批文(或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
5.環保、國土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6.銀行貸款合同復印件、銀行貸款資金入賬單據及付息憑證;
7.項目建設業主(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標準廠房建設項目
1.申請標準廠房建設補貼資金,填報《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的批復文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4.標準廠房總平面圖;
5.標準廠房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使用情況等進行說明。
(三)園區管理機構對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統一向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及財政局提出申請報告并附相關材料。
(二)對本地符合發展資金安排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的項目,所在地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局共同審核提出意見后,聯合行文逐級統一上報省經信委。
(三)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對上報資料進行審核評議,根據審核意見確定支持項目。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貸款貼息和補助額度,并按預算管理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下達資金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并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2〕102號)規定,按程序盡快下達發展資金,6月底以前安排50%以上,做到“時間過半,安排下達資金過半”,原則上9月底前將發展資金基本下達完畢。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及園區管理機構要及時下達、撥付項目資金,不得截留、滯留、挪用。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收到的發展資金,根據《企業財務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及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按項目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十八條 各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對工業園區的發展、運行及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和通報情況。同時,省財政廳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評審機構等對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今后安排發展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各工業園區要按照黔府發〔2010〕17號文件規定,建立統計考評制度,每季終了一個月內逐級向省經信委報送《工業園區主要指標情況表》(見附件3)。各市(州、地)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工業園區主要指標完成情況表》審核匯總后,連同本地區工業園區建設工作總結、發展資金使用情況一并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虛報瞞報而套取發展資金,凡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或補助申請表》;
2、《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請表》;
3、《工業園區主要指標情況表》。